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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制止“小金库”行为的规定

青海师范大学

关于进一步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制止“小金库”行为的规定

青师校字[2013]142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国发 [1996]29 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 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 1999 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 1999 】 21 号)、国家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教财厅【 1999 】 5 号)和《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制止“小金库”有关意见的通知》(教财厅【 1999 】 11 号)文件精神,现就学校做好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切实制止“小金库”行为作出以下规定。

 一、加强教育收入管理

 学校财务处对各类收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或部门组织的各类办学收入、科研收入及其他各项收入,包括各类计划外办学学费、住宿费、培训费、测试费、考试费、停车费等,都必须及时全额上交财务处。任何单位不得转移、截留;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不得坐收坐支、以收抵支;更不得转移到校内外其他账户或私人账户。所有收入按学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结算后,返还给办学单位或部门,分成部分由单位或部门自行支配使用,用于补充单位经费不足部分。

 二、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 和发生的支出,都必须纳入学校综合财务预算,按照大预算、大收入、大支出的原则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三、加强预算管理及专项资金管理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部门的年度运行经费由学校根据当年的工作重点在年度综合财务预算中统筹安排、统一下达。各单位要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严格控制,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各项支出不得虚报虚列,弄虚作假,甚至化公为私。

 四、加强收费项目管理

 全校各单位的各项收费(包括计划外办学收费),必须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必须严格遵守《青海师范大学办学收入管理办法》和《青海师范大学关于计划外办学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认真履行各级审批手续。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增设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坐支或挪用收费收入,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五、加强收费票据管理

 财务收费票据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院系或部门的各项收费必须到财务处统一开具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单位统一收据》和《青海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收费专用票据》,单位不得自购自制,更不得自行到税务部门开具税务发票。

 六、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设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纪委、审计监察处、财务处组成的校内监督监察领导小组,建立长期长效监督监察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强化学校内部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收支检查、专项检查、审计调查工作,对查出的违规收费、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或存在坐收坐支、以收抵支、公款私存、虚列支出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除给予单位或部门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青海师范大学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