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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关于加强计划外办学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青海师范大学关于加强计划外办学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内各类办学行为,维护学校经济秩序,加强我校计划外办学的财务管理,促进校内外各类办学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健康顺利发展,根据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计划外办学收入是指利用学校的人力、物力、财力、名誉等资源,面向本校师生和社会收费所形成的收入。
2、计划外办学收入是学校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青海省的有关管理规定,所有计划外收入必须上缴学校后才能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使用。
    3、 校内各单位拟收费前应向财务处提交收费申请和收费项目审批表,审批表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预计费用开支的项目及金额等,经省发改委批准后方可收费。
 4、学校财务处是计划外办学的财务管理和结算中心,校内外各类计划外办学所收取的学费、学杂费、培训费等无论采取转账还是现金方式,均应按规定上交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办学收入转入校内外其他单位账户或存入私人账户。
 5、各类计划外委托办学收费,由财务处出具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单位统一收据》收费。收据由财务处统一购买和管理。确因特殊原因须办学单位直接收费的,可由财务处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收取。
 6、各类办班、办学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和《青海师范大学办学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由各主管部门会同财务处共同商定,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审批核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制定和提高收费标准。
  7、各单位上缴的各类计划外办学收入,财务处将严格按照《青海师范大办学收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和分配,维护各办学单位的经济利益。
  8、在计划外办学中凡发现有以下行为者,一律以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1)截留私分办学收入的(包括将收入转进其他账户或存入私人账户),除没收全部收入外,对主要领导和负责人在全校通报批评,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2)隐瞒办班性质,私自将校外办班转入校内的,将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
(3)不按《青海师范大学收入管理办法》和《青海师范大学关于计划外办学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办理各项收费审批手续,进行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的,对乱收费的所得全部没收。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青海师范大学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