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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青海师范大学文件

青师校字(2012)80号

关于印发《青海师范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青海师范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1日第五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师范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青海师范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各类学生学费的收缴和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办学资金渠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积极主动缴纳学费。

第三条 学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部门(学院)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并努力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创造条件,提供多种助学渠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中专)生、成人教育本(专)科生、辅导班和课程进修班学生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物价部门审批;财务处负责全校各类学生学费的收缴、核算、查询、统计分析和信息通报。

第六条 各院系作为缴纳学费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和催缴学费并与学生家长沟通。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各院系负责各类学生学费收缴的协调工作,协助学校制定、执行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违反规定者视为“乱收费”,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九条 新生收费程序

(一)建立新生个人账户。根据招生录取工作安排,教务处应尽快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工作,在新生报到前20日,向财务处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资料;后勤服务中心提供学生宿舍安排计划;财务处与银行合作为学生制作储蓄卡及新生入学指南收费须知,并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通知书(入学指南)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以内将足额的缴费金额(包括学费和住宿费)存入个人储蓄卡内。

(二)建立新生收费数据。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其中新生住宿费根据后勤服务中心提供的新生住宿安排计划按标准收费。

(三)委托银行集中批量代扣。财务处将新生收费数据提交银行, 银行于新生报到规定的时间集中批量代扣;代扣不成功的学生,在报到时到指定的收费地点办理缴费手续。财务处将“缴费收据”负责发放到各院系,再由各院系辅导员负责发放给学生本人,以此作为学籍注册的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收费发票,防止丢失,以便备查。

(四)学生收费信息的公布。财务处应及时统计学生缴费和欠费情况,并在网上公布欠费信息,通知各院系及时催缴。

第十条 学生缴费流程及方式

(一)学费(含住宿费)缴费采取银行批量代扣方式,学生应于每学年入学一周前将需缴纳的学费(含住宿费)足额存入学校发放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内(注:必须是建设银行储蓄卡,如银行储蓄卡有变动,须到财务处办理变更登记,以便下一次成功代扣学费),财务处将在开学前一周的指定时间通过银行统一扣款,代扣成功的学生只需到各院系辅导员处领取发票即可。

(二)集中收费期间采取现金及POS机刷卡两种缴费方式;零星收费期间采取POS机刷卡缴费方式,不再收取现金。

第十一条  函授教育收费时间根据其面授时间另行确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方式同上。

第十二条 学生凭缴费收据到所在院系报到,办理每学年的学籍注册手续。没有按时交清学费(含住宿费)的学生(办理缓缴学费及生源地贷款者除外),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四章  学费缓交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章所提到的学生为普通类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十四条 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供村、乡、县民政部门三级困难证明和本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初审、学生工作处复审,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缓交学费:

(一)弄虚作假,伪造事实和证明材料者;

(二)违法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三)外出租房居住者(学校批准的除外);

(四)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第五章  学籍变动的缴费规定

第十六条 退学学费的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各种原因被批准退学的,凡学习时间超过半月但不足一月的按整月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对于因受学校处分而退学的学生,一律不退学费。

第十七条 复学学费的规定。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转学学费的规定。从外校转入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收取全年费用,第二学期转入收取半年费用。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无故欠费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条 无故欠费的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故欠费: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缓交学费手续,故意欠费未予注册者;

(二)缓交期内不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无正当理由超过缓交期限者;

(三)因自身主观原因贷款未被批准,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仍欠费者。

本条所指正当理由是指经辅导员、各院系和学工处、教务处、主管校领导批准的不能缴费的客观原因。

第二十一条 对无故欠费的处理

(一)财务处将定期在网页上发布最新欠费信息(各院系可在财务处主页上查询学生欠费情况,学生可登陆查询自己的缴费情况),各院系要将欠费情况及时通知欠费学生本人或家长。

(二)屏蔽选课系统,考试成绩不予登录。

(三)取消其评优、评奖、推荐免试研究生等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四)一律停发其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和奖学金;已扣发的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及奖学金等不再予以补发。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学生学费的收缴工作,对不按规定办理造成欠缴学费的院系,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院系学生欠费将与学校奖惩挂钩。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费收缴工作完成较好的院系,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