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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办学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师范大学办学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青师校字[2013]185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非任务办学、接受委托办学、社会力量办学、联合办学、函授教育等办学收入分配的管理,根据《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 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 的通知》(青政办〔 2007 〕 126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办学收入的管理原则

第一条 坚持有利于学校改革和发展,有利于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有利于调动各单位的办学积极性的原则。

第二条 坚持兼顾学校、办学单位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区别不同情况,保证重点,统筹兼顾,体现办学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教职工的考核、教学工作量与办学收入分配紧密结合,强化奖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贯彻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二章 办学收入的分配办法

第四条 业余学员的学费收入(不含住宿费)总额的 97% 上交学校, 3% 作为承办单位的发展基金。

第五条 校外 业余学员的学费收入( 不含住宿费 )总额的 30% 上交 学校,作为办学收入; 70% 分配给办学单位。

第六条 社会力量办学的各类收入,如自学考试辅导班、各类成人短期培训班的收入总额(不含住宿费)全部上交学校,学校按比例进行分成。

1. 自学考试辅导班。学校承办的自学考试辅导班,学费收入总额(不含住宿费)的 30% 上交学校,主要用于补充学校教学经费; 10% 上交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60% 分配给办班单位。

2. 国培、省培项目。学校承办的各类国培、省培项目,学费收入总额(不含住宿费和伙食费)的 90% 上交学校,作为管理费用和办学成本; 10% 分配给各办班单位。

3. 地方性、行业性委托培训项目。学校及各单位承办的各类地方性、行业性培训项目,学费收入总额的 20% 上交学校,作为管理费用和办学成本; 80% 分配给办学单位 。

第七条 在职人员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特设岗位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等的学费收入总额(不含住宿费)的 30% 上交学校, 60% 作为办学成本, 10% 作为院系发展基金。

第八条 学校与其他院校合作培养教育硕士研究生学费收入总额(不含住宿费)的 30% 上交学校, 70% 作为办学成本。

第九条 在校外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学费收入总额的 5% 上交学校,作为管理费; 95% 分配给办班单位。

第十条 留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入总额全部上交学校,学校按比例进行分成。

1. 留学生单班学费收入总额(不含住宿费)的 20% 上交学校,主要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 80% 分配给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2. 留学生半合班学费收入总额(不含住宿费)的 30% 上交学校,主要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 70% 留归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3. 留学生合班学费收入总额(不含住宿费)的 40% 上交学校,主要用于补充办学经费; 60% 分配给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4.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客房收入总额的 60% 上交学校,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 40% 分配给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主要用于客房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 联合办学的学费收入依据协议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学校 门禁收入总额的 20 % 上交学校, 80% 分配给保卫处 。

第三章 办学收入的管理

第十三条 凡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收入,均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及时上缴青海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收入的分配、使用,由财务处在省财政厅对资金审核返还后,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收入应在规定的缴款期限一个月内足额上交校财务处,不得截留和滞留。凡截留和滞留者,按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凡不属于以上办学性质的学费收入分配,由办学单位或人事处提出分配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财务处按审批后的分配方案执行。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青海师范大学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