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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参保人员现金报销须知

省级参保人员现金报销须知 


尊敬的省级参保人员:

如果您身体不适需就医诊治,省医保局全体职工祝您早日康复。为了使您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降低您的医疗费负担,现就省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在什么情况下用现金结算以及现金结算的医疗费如何报销向您做一简单介绍。凡居住在西宁地区的省级参保人员及离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IC卡结算,发生的现金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一、   当您退休定居在西宁地区以外或长期在异地工作,在居住

地或工作地选定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一)            报销范围

1、在外地定居或者省内州、县定居的,应在居住地选择全民所

有制定点医院,能够提供财政部监制章发票(如是税务发票,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确定该医院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文件或证明,否则不予报销)。发生的医疗费可以按政策规定报销。

2、因工作需要,长期工作在外地的单位办事处、施工地,在工

作地选择的全民所有制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可以按政策规定报销。

    3、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西宁,但长期在州县工作,经省医保局同意在工作地发生的医疗费可以按政策规定报销。

(二)报销要求

    1由于以上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经全部用现金发给个人用于门诊就医诊治。因此,您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再报销(办理了门诊特殊病审批手续的人员除外)。

    2、您在居住地就医要本着用药、检查、治疗与诊断疾病相符的原则,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结算。出院后,要及时将各种报销凭证寄给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省医保局报销医疗费。省医保局对手续齐全的医疗费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报销工作。 医疗费报销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一是盖有财政部监制章的发票;二是出院小结、病历首页或入院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三是医院等级证明;四是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要求:项目名称、时间、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应齐全);五是药品名称如果是商品名还需要提供药品说明书;六是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支架、心脏瓣膜、心脏封堵器、人工晶体、人工膝关节、人工髋关节、脊柱内固定系统、椎间融合器、人工硬膜修补材料、钢板、螺钉、膀胱尿道支架、主动脉支架、腹主动脉支架、下肢动脉血栓支架、弹簧圈、颅骨钛钉钛网修补材料等体内置放材料及心脏射频消融术、心脏搭桥术、X-刀、伽马刀治疗、多级肿瘤射频消融治疗以及省医保局规定需先审批后治疗的项目,要提供省医保局审批同意的手续(急诊可先治疗,次日补办审批手续)。七是外伤需提供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受伤详细经过的证明

3、省医保局按规定报销的依据:一是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2000111);二是省医保局的有关配套政策及规定;三是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四是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五是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因此,参保人员就医要符合以上政策规定及“三个目录”范围,超出以上政策规定和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二、您已经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西宁地区,因公出差、探亲或旅游期间因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报销规定:

(一)报销范围

因公出差、探亲或旅游期间因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以按政策规定报销。不是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的住院医疗费不予报销。

(二)报销要求

1当您发生的医疗费符合上述范围时,报销要求与本文第一条“退休定居在西宁地区以外或长期在异地工作,在居住地、工作地选择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相同。但您还需注意的是:只能报销本次一所全民所有制医院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时要出具您外出期间的单位证明、被探方单位证明,如果您是出差或培训需附出差或培训文件、交通票据复印件。如果您报销的费用中出现两所医院的住院医疗单据,还必须要有同级医院之间或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转诊证明。

2您在门诊(急诊) 发生的医疗费从个人医疗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您本人负担。

3您因公出差、探亲或旅游期间因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在异地急诊住院诊治过程中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根据我局《关于调整乙类药品、体内置放材料和转外治疗、参保人员出差、探亲临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比例的通知》(青医保字【201044)对转外治疗和参保人员出差、探亲临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10%,然后按规定比例报销。

三、经省医保局批准转省外诊治发生的医疗费报销规定:

(一)报销范围

经省医保局批准转省外诊治发生的医疗费可按政策规定报销。

(二)报销要求

1如果您的病情符合转外诊治条件,您要持具有转外资格医院主诊医师书写的患者病情摘要及转诊申请,科主任签字、主管医保院长审批同意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您或您的家属持医院审批手续和您单位同意转外诊治的介绍信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到省医保局办理审批手续。

2、当您发生的医疗费符合上述范围时,报销要求与本文第二条“选定在西宁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因公出差、探亲或旅游期间因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报销规定”相同。但您报销时还需附:省医保局审批同意转外就医《青海省转省外就医审批表》第一联、转诊病情介绍的手续。详细请见《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须知》。

四、当您退休定居在西宁地区以外或长期在异地工作,在居住地、工作地选择的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费用

(一)报销范围

经省医保局审批同意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可以按规定报销。

(二)报销要求

1、根据《关于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在社会统筹基金报销的试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患有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需长期靠药物治疗,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医疗费在个人账户用完后,可在社会统筹基金中部分报销”。由于您的个人账户已经全部用现金发给您用于门诊就医诊治,所以报销时要先冲减当年个人提现,然后按规定报销。

2、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按《关于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在社会统筹基金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种恶性肿瘤只报销放疗和化疗药物费,注射费,留观床位费,不包括其他辅助用药,也不包括其他治疗费和辅助检查费。慢性肾功能衰竭只报销人工肾透析滤过,透析中使用的材料费及相关药品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单项收费标准执行。腹透治疗仅限国产腹透液的使用。肾移植只报销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的药物费。糖尿病、高血压III期只报销《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治疗性药物,不包括辅助用药及各项检查、治疗。

3、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只允许在自己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在医药商店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不予报销。

省医保局每年医疗费报销截止日期为1220,跨年度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参保单位经办人要及时到省医保局报销本单位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确保所有的医疗费都能按时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