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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参照《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有关要求,为充分激发我省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赋予我省创新团队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财物支配权,规范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28日


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

(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精神,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和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规范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参照《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有关要求,结合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等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包干制”是指符合试点要求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经费实行定额包干资助,不再编制预算科目明细,科研人员在研发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列支项目各科目支出的经费管理方式。

  第三条 实施原则

  (一)充分放权。以有利于开展科研工作为目标,以尊重和充分信任科研人员为前提,以诚信为底线,本着“能放则放、应简则简”的原则,取消所有经费方面的不必要审批,为科研经费“松绑”,为科研工作者“减负”。

  (二)放管结合。坚持“规矩在先、权责明确、随机抽查、违规必究”,在充分放权的基础上,明确权责边界,加强监督管理,推进信息公开,对科研不诚信等行为从重处理,确保改革红利真正用于营造良好科研生态。

  (三)政策联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建立部门间联动机制,加强对试点项目和单位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健全规章制度,打通政策执行的“最后一公里”。

  第四条 试点范围

  (一)省级财政支持的,面向我省重点优势领域,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前期承担项目完成情况较好、产出较高、研究方向稳定的创新团队承担的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项目经费。

  (二)“揭榜挂帅”制项目、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是否采用“包干制”。

  第五条 申报立项

  (一)严格项目审定。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和立项的过程中,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设立项目绩效目标,并纳入项目任务书。除帅才科学家负责制项目外,“包干制”项目申报和立项在参加正常申报程序后,项目的研究内容、绩效目标以及经费总额匹配度需由省科技厅组织省内外专家通过会评或函评的形式再审定,以确保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不适宜内容,项目承担单位需根据专家意见进行调整后方可立项。

  (二)项目定额包干资助。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书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只需填报资助经费总额和基本测算说明,项目经费不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且不设定具体比例限额。项目负责人要结合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合理制定总体和分年度经费需求,报省科技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提出的经费分配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资金。

  (三)建立诚信承诺制度。项目资金管理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需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自愿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按照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承诺依照申报的资金进度完成资金分阶段支出计划,防止资金滞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预算执行

  (一)自主决定经费支出。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在立项确定的资助经费总额内,经费支出不设定科目限制和具体比例限制,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费用及其他与项目科研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管理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

  (二)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经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经费要在当年形成支出,避免形成结转。试点项目经费支出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

  (三)下放预算调剂权。在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绩效目标、资助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无需履行调剂程序。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四)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五)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第七条 项目验收及绩效监督

  (一)项目决算验收。项目实施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自主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按程序报送验收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验收机构将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合并进行,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

  (二)强化绩效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针对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建立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定评估负面清单,进一步细化评估标准和考核分值。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评价体系规定内容开展自评,验收机构在单位自评基础上,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综合绩效再评价,逐项核实项目进展、成效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得出的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公开监督机制。承担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和适当范围的外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验收/成果报告,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事后监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强事后监管,结合项目管理需要,对经费使用情况和承担单位管理情况适时开展抽查。

  第八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如出现属于负面清单或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研究实际,制定本单位“包干制”项目管理细则,健全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使用、内部报销、信息公开、绩效评价、财务审查和科研服务等配套管理制度,报省财政厅、科技厅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