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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师范大学公务卡使用及报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在公务活动中进一步提高公务卡使用率,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规范公务支出管理,明确公务卡报账审批程序,财务处特制定《青海师范大学公务卡使用及报账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师范大学公务卡使用及报账管理办法(试行)

 

                                 财务处

                               2018年3月6日

 

附件:

青海师范大学公务卡使用及报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务卡使用及报账管理,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单位公务支出公务卡结算的通知》(青财库字[2011]835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青财库字[2016]2048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持有的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账,其使用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第三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因私支付结算业务,学校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3万元(额度不足可到财务处申请调整),持卡人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透支消费有25 —56天的免息期,透支提取现金,每日按百分之一计息。

第五条 公务卡及其密码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由持卡人自行到校财务处或建设银行青海电力支行营业部申请补办及更换,补办成功后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财务处备案登记。

第六条 公务卡当月消费,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最终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报账,因个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持卡人应在规定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到财务处报账,因故未在规定免息还款期内未报账的公务支出,且持卡人自行还款的,报账后支出金额转入公务卡中自行提现。

第八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账业务时,须按要求填写报账凭证,并附有关财务报账凭证及公务卡消费POS单(如通过网上支付,需提供支付截图)等。

第九条 确因工作原因 ,持卡人不能在规定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账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部门其他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金额和每笔交易的明细信息及详细情况说明,先行还款。持卡人返回学校后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到财务处补办相关报账手续。

第十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等其他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3科研经费和其他代管的项目支出;

4除上述情况外,确因特殊情形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应报经财务处审核后采用其他方式结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