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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2013年9月)

    我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在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住房公积金归集量不断加大,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职工直系亲属之间使用住房公积金问题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后资金不足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并经本人父母、子女同意后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父母、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

    二、关于职工患重大疾病使用住房公积金问题

    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病种范围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三、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的贷款问题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购房资金不足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关于临近退休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问题

    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根据其偿还能力、身体情况和信用状况,其贷款年限可延长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本意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具体操作规程,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