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新个税税法正式出台。9月7日,《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正式发布,明确了配套执行政策。
新个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施行最新免征额和税率。
个税改革历程
我国个人所得税于1981年开征到如今,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历经多次调整,起征点不断提高。自2006年由800元调整至1600元,2008年调整至2000元,2011年调整至3500元。
个税改革重点变化
变化一: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3500元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对纳税人在2018年第四季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执行5000元/月的起征点
变化二:调整税率结构
3%、10%、20%的税率所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级距均有所扩大,25%税率所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级距缩小,30%、35%、45%税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级距保持不变。
变化三:四项所得综合征收
除工资薪金所得外(原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等3项劳动性所得,也统一并入工资薪金,按照7级累进税率合并计税。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变化四: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在现行扣除项目(包含五险一金等)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计入专项附加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执行新税率
一、2018年10月1日起,学校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将按照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及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依照新税法中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学校职工取得的其他应税收入(如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仍按原税法计缴税款。2019年1月1日起,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与工资薪金合并计入综合所得计税。
三、2019年1月1日起,将根据国家出台的实施细则执行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个税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8年10月起,个人所得税应使用如上表所示的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
应纳税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