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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推出两项新政策

 

公积金提取推出两项新政策

  20131231,青海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职工直系亲属使用住房公积金问题和关于职工患重大疾病使用住房公积金问题相关细则。

  记者昨日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房款的情况下,经本人父母、子女同意后,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父母、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

  所需要件:加盖提取人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提供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相关购房资料;提供本人及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非同一户口的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亲属证明;父母、子女不能亲自办理的,提供同意提取的公证书;不在本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需提供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另外,职工本人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肝硬化、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的,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院费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一年累计提取一次。

  所需要件:加盖职工所在单位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认的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的原件、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名称。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要件外,还需要提供委托书、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凡发生上述两种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之一,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若尚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根据其偿还能力和身体状况,其贷款年限可适当延长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1年至5年。

(2014-01-03 06:46   来源:西海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