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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青财会字[2015]2280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正确编制权责发生制的政府财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并将于201711起施行。现就贯彻执行《基本准则》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

    《基本准则》的出台是我国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实行的是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体系,主要反映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这种体系对准确反映预算收支情况、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仅实行预算会计,不能科学、准确、完整地反映政府“家底”,政府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和可靠性有待提高。另外,由于现行政府会计涉及的制度、办法、规定种类繁多,缺乏统一、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不能提供信息准确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基本准则》的出台为构建规范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基础,有利于规范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政府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全面性、相关性、可比性、及时性和可理解性。

    二、掌握要点

    相较于传统的政府会计核算,《基本准则》内容的创新点有以下几项:一是建立了统一的政府会计“概念框架”,《基本准则》从政府会计主体、会计目标、核算体系、核算基础、会计信息质量、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等不同角度,明确了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中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基本原则和方法;二是重构了政府会计核算模式,明确提出建立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三是全面引入了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原则;四是充分体现了政府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

    三、提前准备

    2016年是全面落实政府会计准则的关键一年,财政部将继续出台《基本准则》相关的制度、具体准则、应用指南等,省财政厅也将把《基本准则》的培训作为2016年度的一项重点工作,进行重点宣传。请各单位财务人员高度重视,加强自主学习研究,有序规划工作,提早谋划,为我省2017年全面贯彻落实《基本准则》奠定基础。

    学习或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会计处  0971-6105839

    联系地址:西宁市黄河路30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pdf

 

                    201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