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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公务出差差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

青海师范大学

公务出差差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执行《青海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规范公务出差差旅费报销,财务处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般性公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1288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内差旅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内差旅费住宿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公务出差人员必须办理线上请假手续

二、公务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差目的地,不得自驾、租车出行。

三、公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经审批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超支部分自理。

四、厅级及正高职称以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一日内可以到达的,原则上应乘坐火车;有直达火车的,原则上应乘坐火车,确因工作需要申请乘坐飞机的,需经分管联点)校领导审批。

五、出差人员由学校派车外出的情况,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需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六、在偏远农牧区开展考察、调研,需要租车前往的情况,不再报销任何交通费。

七、本校学生外出参加比赛、教学科研、社会调研活动,交通费、住宿费报销标准按本办法“其余人员”限额标准执行。

八、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用,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财务不予报销。

九、出差人员出差时间、地点、人数及经费来源超出事前审批范围的,报销时需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省财政厅要求,严格控制一般性公务支出,各单位经费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严控公务出差规模及人数,确保差旅费票据来源合理合法,出差事项真实完整。



                                财务处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