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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内差旅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增强差旅补助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内出差“市(县)内交通费”补助标准。市(县)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在省内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市(县)境内发生交通费用。考虑到实际工作需要,将《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二、明确到西宁市所属三县公务出行属出差范畴 。在西宁市的省直机关(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在西宁设立的市、县级机构除外),常驻地为西宁市城区,到西宁市所属三县(大通、湟中、湟源)的公务行为按出差对待,差旅费执行《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到西宁市城区及其所属乡镇不视作出差。

 三、完善省内出差交通费核报方式。省内出差出行方式可由出差人员自行选择。由单位派车(租车)的,车辆运行所需经费由单位承担,且不再核报市(县)内交通费;选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区域间交通费凭据报销,市(县)内交通费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位未派车且无法提供公共交通工具报销凭证的,区域间交通费按每趟出差往返各4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市(县)内交通费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按包干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上述规定从20166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