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文件
青师财字〔2019〕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报账手续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根据本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报账管理,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强化财务监督,财务处对以下报销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 对原始发票的要求:
所有提供报销的原始发票,抬头必须开具:青海师范大学,不得后缀具体部门(如:XX院系、XX处室);发票日期、商品内容(须与合同附件的内容一致)、数量、单价、金额大小等应填写齐全;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的清单必须是税控系统打印,自制清单附件不予报销。
二、学校各单位不得报销与公务及教学内容无关的参观费用;不得报销借考察调研、教师社会实践等名义组织团队外出的费用;如确因工作实际需要的调研,不得安排第三方以组团形式包干结算费用。
三、无论是何种经费来源项目,除出资方有指定经费用途外,都不得开支工作人员津贴、补贴。
四、个人借款及单位往来资金占用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却因其他原因清理不了的款项,须事先到财务处报备。财务手续按“上不清,下不办”的原则办理。
五、按规定需配置的劳保用品,严格按限定采购方式购买,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六、高水平运动队经费管理参照《青海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科研经费管理参照《青海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青海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细则》执行。
财务处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