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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青海师范大学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省内差旅费管理,根据《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2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省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从工作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市(州)、县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区域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目的地市(县)内交通费。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差旅费包括在职职工的差旅费、探亲费、学生差旅费。

第三条    出差人员必须按规定填报《青海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及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各部门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省内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区域间交通费

第四条    区域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工作所在地以外的市(州)、县公务出差时乘坐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职务\交通工具

火车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车)

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经济舱(往返)

凭据报销

正高职称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经济舱(单程)

凭据报销

正处级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经济舱(单程)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凭据报销

 

随校领导出差的人员,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住宿费按照我省各市(州)不同的标准,作为我校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第十条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地区(西宁市区,海东市循化县、化隆县,海南州贵德县,海西州格尔木市,海北州门源县、祁连县,黄南州同仁县、尖扎县,玉树州玉树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每年5-9月)可按照上浮50%的比例执行。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我省各市(州)不同的标准,作为我校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按照当地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五条      省内出差在农牧民家就餐的,按照当地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将伙食补助费交纳给农牧民家庭。

第五章 市(县)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县)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在省内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市(县)境内发生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县)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探亲差旅费

第十九条      职工探配偶或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报销一次往返硬座火车票、汽车票;已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硬座火车票、汽车票,本人承担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30%,超过部分据实报销。职工探亲需中途转车的,按中转次数凭据报销住宿费(200/天以内),无住宿费发票的,则不予报销。

职工探亲不报销行李费用、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条      学生见习、实习、毕业设计和研究生因科研任务调研以及随同教职工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工具按硬座报销,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0元包干报销,市内交通费按每天20元包干报销,住宿费按每天100元包干报销。学生差费15天以上按15天计算报销。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必须有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县)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县)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住宿费凭票报销。

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县)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报销。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考察费一律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区域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县)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到省内工作挂职、交流、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组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区域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县)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照本办法每学年核报一次区域间往返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出差或培训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县)内交通费补助,15天以内,根据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16天至90天,连续日期计算,每天按30元补助;91天以上,连续日期计算,每天按20元补助。

凡属各类科研项目资助出差人员,15天以内,根据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16天以上,连续日期计算,每天按50元补助。若科研项目另有补助预算,按项目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利用出差便利,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县)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青海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及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若遗失单程飞机票、车票,根据会议通知,须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列出所乘航班、车次,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不能提供证明的,所有费用不予报销。遗失双程飞机票、车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省内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省内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礼金、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等费用,不得用公款购买礼品、土特产品等。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

青海师范大学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校级、正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余人员

西 

400

250

70

 

300

250

60

  西

300

200

60

 

300

250

60

 

350

250

60

 

350

250

60

 

350

300

60

 

350

300

60